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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持有我行信用卡主卡,用卡记录良好且当前无逾期还款。附属卡持卡人人不能申请。此外,最终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信用卡用途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非日常消费领域交易、房地产(含车位)投资款项等)不得申请分期业务。除此之外,持卡人还不得就以下交易和款项申请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
持卡人成功开通自动交易分期业务后,如持卡人在账单日前又就某一笔原始交易申请办理交易分期业务,则该笔交易分期申请会优先办理,且一旦办理成功,则不再将该笔原始交易计入自动交易分期的累积金额;当其原始交易已成功办理交易分期后,持卡人仅可对剩余的符合账单分期要求的金额申请账单分期。
若您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及剩余期数对应的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持卡人在分期付款尚未结清前要求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分期未还欠款及剩余期数对应的分期手续费,再申请注销卡片。
当客户未在到期还款日全额偿还账单时,将按照如下规则计收利息及/或违约金:
A客户的账单日为每月25日,2019年8月25日的账单中消费交易明细如下:
客户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为9月14日,截至9月25日,客户仍未还款。客户9月25日的账单中将被计收利息共计人民币138.05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18.15元。计算明细如下:
如需提前清偿,您需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6-95366/95366申请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并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业务剩余本金金额。若因您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或违约未按原分期计划进行信用卡分期(如提前清偿),本行将按该笔分期剩余本金的3%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笔分期剩余手续费的总金额。全部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同时您应放弃或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本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刷卡金、现金抵用券等)。本行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刷卡金或现金抵用券等奖励金额作为应还款项计入账单中要求您归还,要求您退还相关实物礼品或返还其现金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