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我行于近期修订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主要修改内容详列如下:
第1条 定义
新增“现金提取”定义:“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范围内从信用卡账户中提取人民币现金或相应外币现金的交易,但持卡人自信用卡账户中提取溢缴款项不属于现金提取交易。”
新增“现金分期”定义:“现金分期是指发卡行向有临时现金需求并具备良好还款能力的优质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在发卡行核定的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转账至其本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并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的交易。”
预借现金的定义“持卡人在发卡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范围内从信用卡账户中提取人民币现金或相应外币现金的交易,但持卡人自信用卡账户中提取溢缴款项不属于预借现金交易。”,修改为“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分期业务。”
第4.4条 信用额度
发卡行有权根据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用卡情况、风险信息等不时地设定、复核、调整、取消给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预借现金额度、单笔或者单日透支额度等其他额度,且在必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预借现金额度占用信用额度。发卡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 设定持卡人信用额度上限。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人民币和外币信用卡)透支交易款项均不得超过发卡行为其核准的信用额度上限。
修改为:“发卡行有权根据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用卡情况、风险信息等不时地设定、复核、调整、取消给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现金提取额度、现金分期额度、单笔或者单日透支额度等其他额度,且在必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现金提取额度占用信用额度。发卡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现金分期额度、现金提取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等合并管理, 设定持卡人信用额度上限。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人民币和外币信用卡)透支交易款项均不得超过发卡行为其核准的信用额度上限。”
同时,基于以上修订内容,我行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费率表》、《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也做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将于2018年4月23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持卡人。您可以参见本公告以下附件以了解修订后的新版本的详细内容。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费率表》
《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