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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两会上的信托之声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最近,一位朋友提到了一件麻烦事:上海的老房子。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已过世的爷爷名下,继承手续一直未办妥。由于前些年在海外生活,房产证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资料已经找不齐,加之对爷爷情感上的寄托,总是让变更产证这件事搁置着。

祖辈们留下的财富,自然是要好好打理的,只是处理起来确实并不简单;但如果现在都遇到麻烦,到了再下一代,岂不是更复杂。如今,高净值客户的资产类型也更加丰富,金融产品、股权、房产甚至还有艺术品,常常还伴有跨境特质,因此,对于财富传承的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如果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成熟的工具和专业的服务机构,来帮助我们规划“传承”这件事,能在当下就把复杂的资产梳理清晰、把繁琐的资料交给专业的人保管,是否可以免去我们的后代再面临同样的难题呢?

借鉴海外成熟的财富管理行业相关经验,“家族信托”作为境外经典的传承工具逐渐被人们关注,本土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了脚步。今年的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多次提到家族信托,给整个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增强了信心,根据《金融时报》(2021-03-11)的报道:

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

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

——肖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

建议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

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

——赖秀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

建议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则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意义重大。

——张智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

已有的制度与保障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信托法》、《民法典》、《九民纪要》和银保监会相关发文中提及的相关概念、定义、指导性意见等。

《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是业务法律基础;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是已经在实行的有力的监管手段之一,该制度的作用是要求信托公司将受托的财产备案公示以便接受监督,确认某项财产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财产而非受托人自有的财产。

信托法中也明确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解答了人们常有的“财产给了信托,是不是就成信托的财产了”的疑问。

需完善的制度与挑战

本次两会上提及的目前还未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非交易性过户”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可以结合起来看:缺乏以上政策依据,会导致股权、房产和其他非现金资产放入信托的成本高昂,制约家族信托内涵丰富性与功能性的发挥。

比如,朋友即使此刻想把房子放入信托,信托公司只能依据合同法,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房子的产权,无论是在房产过户还是信托持有房产阶段,按照目前的税法,税务负担都是很重的,相关登记审批等流程也会遇到诸多障碍;股权财产做家族信托亦是如此,另类资产比如艺术品、古董则更甚之。

展望未来,如果法律法规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征进行规定,区分所有权转让的真正受益人,在委托人将资产装入信托环节、信托持有和受益分配环节三个阶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清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也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让非现金家族信托的设立更便利可行,充分发挥家族信托对复杂资产的管理功能和优势,破解国民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除了两会,民法典也触及到相关内容,在国内还是一个前卫的概念: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什么是遗嘱信托?那可千万不是把遗嘱放进信托,而是通过遗嘱来设立信托。

去年有一个遗嘱纠纷案件,逝者李某在遗嘱中写到:把现有的三套房子卖了,然后用款项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自己现任的妻子和兄弟姐妹负责共同管理这个基金,并每月给6名受益人5000元生活费等。正是这个一知半解的“基金会”概念成了原告方挑战的靶心,理由是,目前在国内,“基金会”必须是有公益性质的非盈利法人组织。而遗嘱中的“基金会”明显是照顾李某亲人,没有公益性质,且基金会的设立手续也非常复杂,按照李某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原告主张就卖房款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好在最终,法院解读了逝者的真心实意,并最终将这部分内容定性为遗嘱信托: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某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某命名为“李某家族基金会”,组成人员为现任的妻子和兄弟姐妹,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李某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李某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某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

那么,遗嘱信托能否遍地开花呢,如何确保遗嘱中提到的信托能够顺利设立?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财产交付与确权。如果生者设立信托都会遇到各种难处,只怕逝者想要通过一份遗嘱来完成只会难上加难,除非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目前在国内已经有所发展,1.0版本常见的做法是客户作为投保人购买一份大额人寿保单,将信托公司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与此同时,客户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相关事宜,并在保险金信托的《意愿书》里充分、细致地规划好未来这边赔款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方案。直到投保人/委托人百年,大额保单赔款直接进入家族信托专户,信托公司开始管理这笔资金,包括遵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投资和向指定受益人分配。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的金融功能和信托的服务功能,避免大额资金直接给到没有财富控制能力的受益人,进而使财富传承不打折扣。如果家庭中有年幼子女,未来生活的财务风险更需要提前考虑。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安排,增加了财富杠杆,也让信托循序渐进的分配安排,进一步保障了受益人尤其是年幼受益人成长的资金支持。

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信托声音”,是财富管理行业迎面的春风。其实,无论我们有多少财富,也无需等到不得不考虑传承的年纪,但凡在这世上有亲人有爱人,都会想为他们做到周全。美好的希冀少不了制度的保障和服务的支撑,随着行业的成熟和财富的积累,家族信托作为在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王冠上的明珠”,而日渐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更多家庭在资产传承时的可选方案。

(撰写人:汇丰银行理财规划专家章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