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财产类型不断增加,财富的数量也不断攀升,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人在海外置业,资产遍布境内外,有的还获得了外籍身份,或者是在海外定居,这就产生了跨境财富传承的需求。要知道,财富的跨境传承可不像普通的遗产继承那样简单。对于跨境财富传承,很有必要进行提前了解,妥善筹划。本文通过梳理跨境财富传承中的一些常见误区,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跨境财富传承的主要类型
现实中的跨境财富传承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下两种类型,分别是“人在外”和“财产在外”。
具有外籍身份/长期居住在境外
所谓“人在外”,是指被财富持有人或者继承人具有外籍身份或者是长期居住在境外。对于这一类人士来说,外籍身份或者长期在外居住的事实可能会对其传承境内财富造成影响。
举例来说,具有外籍身份的人士继承境内公司的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会引起公司性质的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还有,外籍人士持有国内不动产,在有些城市也会受到限制。另外,外籍人士如果想把继承的资金汇到境外,也须遵守我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拥有境外资产
所谓“财产在外”,也就是指需要传承的财产位于境外。在这种情形下,继承人想要顺利取得境外的遗产,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举例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往往存在重大差别,办理财产过户的具体手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如果事先未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对财富传承造成障碍,导致海外资产因为传承而大量流失。
财富跨境传承的常见误区
生活中,不少人对财富跨境传承存在一些误区,导致财富的有效传承存在隐患。本文选取了几点常见的误区进行梳理和说明,具有跨境财富传承需求的人士应当引起重视,避免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一份遗嘱可以用于全球财富传承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已经初步具备了法律意识,提前准备了遗嘱。但美中不足的是,有的人只准备了一份遗嘱,但是资产和财富却遍及境内外。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的一份遗嘱往往无法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就以房产传承来说,如果外籍人士在境外订立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境内的房产时,通常可能会遭遇三重阻碍。第一,境外订立的遗嘱在中国法下可能无效;第二,一旦继承人产生纠纷,可能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第三,即使继承人没有争议,要依据境外遗嘱办理境内房产的过户,在手续和流程方面也较为繁琐。
- 首先,境外订立的遗嘱在中国法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遗嘱成立及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同一份遗嘱一般很难同时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这四个连接点中有一个为中国,我国法院通常会优先适用中国法来认定遗嘱的效力。这样一来,当事人如果事先未征询中国律师的意见,境外订立的遗嘱在中国法下有可能是无效的。
- 其次,一旦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或者是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继承人一般只能在中国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处理境内遗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来说,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为三个月,但是法院审理涉外的民事案件却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涉外案件的继承人可能面临好多年的诉讼程序,耗时耗力。
- 最后,退一步说,即使继承人都能够认可遗嘱、对于遗产分配没有异议,想要办理境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办事机构通常会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继承人仍然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符合程序和流程上的要求,才能顺利实现房产的传承。
误区二:哪国人的问题归哪国法院管
有人认为,遗产继承问题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外籍人士的继承纠纷,则中国法院无法处理。其实,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误区。
从法律上来说,确定管辖权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专属管辖”。因此,对于外籍身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财产的继承纠纷,我国法院一般具有管辖权。
举例来说,李女士早年和外籍男子结婚后,一直在国外定居,也获得了外籍身份。李女士不幸去世后,继承人对于她在境内留下的遗产分割产生了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女士虽然定居国外并且获得了外籍身份,但她的主要遗产仍然是在境内。因此,继承人对于李女士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发生纠纷,应当前往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中国法院处理纠纷。反之,如果中国人在境外拥有财产,还需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熟悉境外法律的客户就要提前关注了。
误区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差别不大
还有人认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继承方面的规定差别不大,所以无论在哪订立遗嘱或者是进行法定继承,结果都是一样的。事实上,这是属于对法律的重大误解。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根本的差别,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种,前者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等,后者则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属于广义上的大陆法系,和美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热门移民地的法律体系存在重大的差别。
具体到继承法律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单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规定来说,我国内地和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的规定就很不一样。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两类。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父母并非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方面的规定和我国存在重大差异。
跨境财富传承必然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尤其是继承法,而法律法规的不同也会导致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对财富的有效传承造成困扰。
误区四:在国内起诉可以有效解决境外财产的所有争议
有些高净值人士虽然保留了中国国籍,仍然定居国内,但是会在海外置业,拥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现金等境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往往会在国内法院提起继承诉讼。那么,国内法院能否一次性解决境内外所有财产的争议呢?
事实上,国内法院在处理境外遗产时,通常会遭遇两道障碍,导致无法有效解决境外遗产的纠纷。
- 首先,继承人在国内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不会处理境外的遗产。以不动产为例,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在继承诉讼中直接分割遗产中的境外房产,而是告知当事人要另行主张权利。这是继承人维权面临的第一道障碍。
- 其次,即使国内法院一并处理了境外的财产并作出了生效判决,继承人想要实现权利,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由于遗产位于境外,继承人想要依据国内法院的判决获得境外的财产,这在法律上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复杂的国际法规则,在现实中存在困难。如果无法有效执行,则国内法院的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
因此,国内法院一般无法有效解决境外资产的争议。一旦继承人对境外遗产的分配产生争议,当事人维权存在现实的困难。
误区五:中国没有遗产税,继承遗产不会产生费用
不少人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实施遗产税,遗产的传承不会产生任何的费用,所以没必要进行提前的筹划,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以房产的继承为例,上海地区要求法定继承的房产过户时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遗嘱继承的房产过户时缴纳百分之三的契税,继承人将来再次出售房产时,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由此可见,房产的继承还是会产生一定的税费,并非免费。
另外,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征遗产税,但是财富传承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有必要未雨绸缪,预先进行筹划。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3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便明确提到了“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参见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遗产税一旦实施,将使财富传承产生巨大的成本。因此,遗产税的问题值得持续关注,筹划安排宜早不宜迟。
结语
古人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财富传承问题,尤其是财富的跨境传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话题,应当引起高净值人士等相关人士的重视,避免陷入误区。在提前筹划安排的过程中,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在法律、税务、投资、理财等各个方面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在财产传承的过程中,合理运用遗嘱、保险、协议、信托等工具,对于有效实现财富传承、维护财产和人身权益,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